法院審理期限嚴重超時?關于審限的七個常見問題
如果說法院立案難是眾人皆知的問題,那審判嚴重超審限就是它的“孿生兄弟”。兩個問題說到底,主要還是法院案件積壓、人手不夠造成的。
當前的法院,尤其是一些大城市的法院超審限問題比較嚴重,而且常見。關于審限的相關問題被問及比較多,下面總結一下與審限相關的七個常見問題。
1、訴前聯(lián)調不計入審理期限,所以訴前聯(lián)調成了一些法院拖延審理、消除積案仰仗的第一“神器”。只有訴前聯(lián)調失敗后轉正式立案,才從立案之日起開始計算審限。
2、審理期限分三檔。小額訴訟兩個月內審結,經院長批準可延長一個月;簡易程序則三個月,院長延長一個月;普通程序則六個月,經院長批準延長六個月,還需再延長的報上級法院批準。二審審理則應在三個月內審結,需延長的,由院長批準。如果是裁定上訴的,則二審應在30天內出終審裁定。
3、并不是所有案件都有審理期限限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的規(guī)定,涉外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不受上述審限的限制,而且一審、二審均不受限。但是哪些屬于“涉外”,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第三人涉外算不算?
4、簡易程序可轉入普通程序,但審限還是從立案之日起次日計算。詳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
5、案件審理中的公告期間、鑒定期間、雙方當事人和解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審理期限內。具體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
6、以嚴重超審限為由申請再審,法院并不支持。首先,審限嚴重超時不屬于民事訴訟法明確規(guī)定可以申請再審的情形,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再審案例中的裁判觀點,無論是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審限嚴重超時都不認可作為再審理由。
7、審限更像是對法院審判工作的一種管理性要求,如果法官故意拖延辦案的,根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的規(guī)定,輕則警告、記過等,重則撤職、開除等處分。
最后說一句,如果審限嚴重超時的,首先還是要看是否有人背后干預司法,還是一般的積案導致,發(fā)現(xiàn)原因才能對癥下藥,該向院長投訴的投訴,該向上級法院反映的反映,該去檢察院的去檢察院。